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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票方注意啦!切莫接受虚假“代开发票”!

发布:银小豆注册公司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于2020年7月新登记成立,2020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向B企业代开一张金额为2524.27万元的船舶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务机关经初步核查发现,代开发票申请方A企业已无法联系且不在注册地经营。同时,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存在虚假申报疑点。

  经进一步核查,受票方B企业法人承认该公司并未与A企业发生实际交易,已认识到这次接受虚开发票的严重教训,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以后会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自身税收行为。

  风险提示

  有别于自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的销货单位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因此受票方一般乐于接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虽然代开发票能保证发票来源真实,却并不代表所发生经营业务一定真实,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样可能存在货物品名等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受票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仔细甄别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品名开票金额、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

  要注意警惕及防范相关虚抵税务风险,切莫故意取得未发生实际交易的虚假代开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或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哦!

 

  “虚假”代开发票会有什么后果呢?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税务部门会加强监管,经核查确认做出“虚假”代开发票的行为,会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哦!

  所以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做个诚实守信的人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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